共創未來:為各方福祉繼續攜手行動(二十國集團領導人第六次峰會宣言 2011年11月3-4日 法國戛納)
強化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監督
17、我們同意,有效且強化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監督對國際貨幣體系的效率和穩定至關重要。在此方面,強化多邊監督、整合雙邊監督,以及強化跨部門、跨國家和跨地區聯系的監督非常重要。在此背景下,我們歡迎近期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監督工具箱的改進,包括充實多邊監督報告和溢出效應報告,并要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不斷改進上述實踐和方法。
18、基于獨立評估辦公室關于監督的報告,我們呼吁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就金融部門、財政、貨幣、匯率政策及其對外部穩定性的影響開展更加整合、公平、高效的監督。我們呼吁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定期監督跨境資本流動及其傳導渠道,并就各國采取的資本流動管理措施提供更新信息。我們同時呼吁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考慮各國國情的前提下,繼續就儲備積累的驅動因素和衡量標準開展研究工作,并同國際清算銀行一道制定全球流動性指標,以在可靠指標的基礎上,將上述工作納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監督和其他監管進程。我們將避免持續性匯率錯配,并要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繼續改善其匯率評估工作,適時發表評估結果。
19、在繼續強化監督的同時,我們認識到必須更好地整合雙邊和多邊監督,我們期待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于明年初就整合監督提出建議。
20、我們認為有必要增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監督的成員主導權和吸引力,這是實現其有效性的關鍵因素。我們決定,為確保財長和央行行長更多參與這一進程,將通過國際貨幣和金融委員會提供更多戰略性指導。為了增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監督的透明度,我們重申,所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應努力改善提供的數據,支持基金總裁關于公布外部不平衡多邊評估結果的建議。我們建議及時公布監督報告。我們歡迎多數二十國集團成員公布第四條款磋商報告,并期待更多進展。
下一步
21、打造更加穩定和抗風險的國際貨幣體系需要長期努力。我們承諾繼續努力,確保全球經濟保持系統性穩定,并使國際貨幣體系更好地體現新興市場經濟體在世界經濟中權重的增加。2012年,我們將繼續朝此方向邁出堅實步伐。
落實和深化金融部門改革
22、我們決心履行我們在2008年11月華盛頓峰會做出的承諾:確保所有金融市場、產品和參與者以全球一致的和非歧視性方式受到適當和必要的監管。
履行我們的承諾,特別是關于銀行、場外衍生交易、薪酬機制、信用評級機構方面的承諾,并加強實施過程的監督以發現執行中缺陷。
23、我們承諾強化銀行體系應對金融和經濟沖擊的穩健性。基于所取得的最新進展,我們呼吁所有國家履行承諾:自2011年底全面和一致地實施Basel II(注:新資本協議)風險為本的框架和Basel II.5(注:2009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強化新資本協議框架》)有關交易業務和資產證券化的額外要求;自2013年開始并于2019年初全面實施Basel III資本和流動性標準,同時保留觀察期和評估的條款。
24、改革場外衍生交易是建立更具穩健性的金融體系的關鍵所在。所有標準化的場外衍生合約應當在2012年底前盡可能通過交易所或電子交易平臺交易,并進行集中清算。場外衍生合約應向交易數據庫報告,非集中清算的合約應提高資本要求。我們同意進一步加強合作以避免監管漏洞和重復監管。金融穩定理事會(FSB)正在成立協調工作組,與場外衍生品工作組合作,解決其中某些問題。我們支持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實施報告,并要求支付清算委員會(CPSS)和國際證監會組織(ISOCO)與金融穩定理事會一道推進相關工作,包括識別向交易數據庫以及交易數據庫提供的數據,制定監管當局通過交易托管結算機構獲得交易數據的原則或指引。我們要求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監會組織及相關組織在2012年6月前發布非中央清算場外衍生交易和保證金管理標準的征求意見稿,金融穩定理事會應繼續報告履行場外衍生交易改革承諾方面的進展。
25、我們再次重申我們的承諾:通過實施公認的金融穩定理事會薪酬機制的原則和標準以阻止導致過度承擔風險的薪酬做法。雖然這方面已經取得了積極的進展,但在某些經濟體全面實施還存在障礙。因此,我們希望金融穩定理事會承擔持續監控和公開報告薪酬做法,重點關注差距和全面實施這些標準中存在的障礙,并繼續通過雙邊爭議處理機制來解決單家機構提出的公平競爭問題。基于持續監督的結果,我們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就重大風險承擔者的定義、同行審議的范圍和時間安排提出額外的原則。
26、我們重申要進一步降低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對外部信用評級的依賴性,希望標準制定機構、市場參與者、監管當局和中央銀行按照金融穩定理事會提出的原則和做法,停止機械地依賴這些評級。我們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向2012年2月份中央銀行行長和財長會議報告標準制定機構以及各國在這方面取得的進展。
27、我們同意加強監控金融監管改革進程,報告實施進展及不足。為此,我們支持金融穩定理事會實施監控的協調框架,特別是巴塞爾資本和流動性框架、場外衍生品改革、薪酬做法、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政策、風險處置框架和影子銀行等重點領域。該項工作應盡可能與標準制定機構開展的監控工作保持協調。我們強調應公開報告監控的結果,包括金融穩定理事會每年一次進行的“交通燈打分”結果。我們歡迎今天公布第一次評估結果,并且承諾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在脆弱環節取得進展。
解決“太大不能倒”問題
28、我們決心保證任何機構都不能“太大不能倒”,納稅人不應承擔處置這些機構的成本。為此,我們支持金融穩定理事會提出的全面政策框架,包括處置架構的新國際標準、更嚴格和有效的監督、跨境合作要求、恢復和處置計劃要求,以及自2016年開始實施的全球系統重要性機構的附加資本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今天公布初步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名單,該名單將每年更新一次。我們將按照既定的時間表實施金融穩定理事會的標準和政策意見,并且承諾進行必要的法律修訂、加強監管當局之間的合作以及提升監管職責和權力。
29、我們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會同巴塞爾委員會向明年4月份的G20金融會議提交進展報告,報告將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的政策框架快速地運用于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模式。我們也要求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繼續工作建立國際活躍保險公司監管的共同框架,支付清算體系委員會和國際證監會組織繼續開展系統重要性市場基礎設施方面的工作,金融穩定理事會應會同國際證監會組織于2012年底前制訂識別系統重要性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方法論。
彌補金融體系監管空白
30、與銀行類似的活動。影子銀行體系可以創造監管套利的機會,在銀行體系之外累積系統性風險。為此,我們同意強化對影子銀行體系的監管,通過了金融穩定理事會提出的11初步建議及其在2012年繼續就此制定政策建議的工作計劃。建議將平衡通過銀行對影子銀行實行間接監管和直接監管影子銀行活動兩種辦法,監管對象包括貨幣市場基金、證券化、證券借貸、回購活動以及其它影子銀行實體。我們要求2012年4月份的財長和央行行長審議該領域的進展。
31、市場。我們必須確保市場能夠有效配置經濟活動中的投資和儲蓄,不給金融的安全和穩定帶來風險。為此,我們承諾實施國際證監會組織就市場誠信和有效性提出的初步建議,包括對高頻交易及暗盤流動性采取的措施,在2012年中前繼續開展工作。我們也要求國際證監會組織在下次峰會前研究信貸違約掉期(CDS)市場的運作及這些市場在基礎資產價格形成機制中的角色。我們支持建立國際法人實體識別組織,專門識別金融交易中的參與者。我們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牽頭協調各監管當局,在下次峰會前提出代表公共利益的國際法人實體識別組織治理框架的建議。
32、商品市場。我們歡迎二十國集團研究工作組關于大宗商品的報告,贊同國際證監會組織的報告及商品衍生品市場監管原則。我們需要確保貨幣市場和金融商品市場的透明度,包括場外交易的透明度,對這些市場上的參與者實行恰當監管。市場監管當局應被賦于有效干預權力應對市場無序狀況,避免市場濫用。例如,市場監管當局在適當情形下應具有并行使正式的頭寸管理權力,包括事先設置頭寸限額,適當情況下每月的交易量。我們要求國際證監會組織在2012年底前報告建議的實施進展。
33、消費者保護。我們同意將金融消費者保護政策納入監管框架,這有利于促進金融穩定,我們贊同金融穩定理事會關于消費者金融保護的報告、經合組織(OECD)與金融穩定理事會共同提出的金融消費者保護高級原則。我們將推動在各成員實施這些原則,并要求金融穩定理事會和經合組織及其他相關機構向下次峰會報告實施進展并在合適的情況下制定進一步指引。
34、其它監管問題。基于金融穩定理事會、國際清算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已有工作,我們正在制定宏觀審慎政策框架,開發相關政策工具以限制金融體系風險的累積。我們贊同金融穩定理事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關于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金融穩定的報告,呼吁國際組織制定國際金融標準和政策時考慮新興市場和發展中國家的特別關切。我們重申2009年4月倫敦峰會提出的制定一套高質量國際會計標準的目標,改進金融工具估值標準。我們呼吁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和美國財務會計準則理事會完成會計標準的趨同,并期待在2012年4月的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審議其進展報告。我們期待發布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治理框架的改革建議。